關于液化氣充裝秤監管的些許建議
2004年,我國液化石油氣(LPG)市場投放總量達到了2011.8萬噸,2000年~2004年年增長率為7.8%,隨著天然氣(LNG)的建設和使用規模的擴大,燃氣的使用結構發生了一些變化,液化石油氣更多地向一些管道不便輸送的地區、小城鎮和廣大農村發展,大城市中也還有一定的瓶裝氣的保有量。筆者在液化氣計量監督管理及處理其相關投訴案件中體會到,燃氣計量涉及家家戶戶的切身利益,規范燃氣計量行為,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完善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是我們每個計量工作者應盡的職責。由于瓶裝氣是用可以隨意開關的閥門控制的,從氣源到消費者之間所傳遞的氣量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使用者無法“復稱”和監督。因此,計量監督必須從源頭抓起,著力規范液化氣充裝站的計量行為,確保燃氣計量的合理、準確。筆者對瓶裝液化氣計量監督管理提如下幾點建議。

實行統一固定充裝量 按照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要求,液化石油氣鋼瓶一般有10kg、15kg、50kg裝三種。居民家庭多采用10kg、15kg裝小瓶,企事業單位多采用50kg大瓶。液化氣充裝站所選擇的液化石油氣鋼瓶要符合國家城市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按國家標準規定的鋼瓶對應的額定量作為統一充裝量,在不違反安全規定的前提下,配備符合要求的充裝機械,徹底杜絕“以少充多”和其他容易使消費者誤解甚至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規范標識和封裝 標識和封裝是定量包裝商品的重要特征,也是明示商品凈含量的必要措施。燃氣企業應按照或參照定量包裝商品有關標識的規定,在鋼瓶明顯位置標注充裝的液化石油氣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包括“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三部分,如YSP-15鋼瓶應標注為“凈含量:14.5kg(公斤)”。另外,鋼瓶自重的標注也應印刷于鋼瓶上明顯位置,字體不小于8cm×6cm,并注明“鋼瓶自重:××kg(公斤)”字樣。在已充裝并檢驗合格的鋼瓶閥口裝上一次性的專用封套,實行封口標識管理,還應加貼由質監部門認可的防偽標識,用以識別充裝、檢驗、啟用狀態,便于企業管理、消費者識別和有關部門進行計量監督管理和安全管理,防止混淆和流通環節的計量作弊。
規范鋼瓶自重的核定 企業應該根據有關規定和鋼瓶的使用情況,制定相應程序,進行鋼瓶自重的核定。鋼瓶自重的核定可以由當地的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抽樣核定,也可以結合鋼瓶定期檢驗進行,計量部門核定期限可定為1年,核定后的自重值應在質監部門備案并予以明示,以利于消費者和政府部門監督。
采用先進的定量灌裝秤 根據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7—1998),充裝站應至少設置兩臺液化氣充裝秤,應另設檢斤秤。充裝秤和檢斤秤應采用自斷秤。充裝秤、檢斤秤應為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合格產品并應在檢定周期之內使用。
建立長效計量監管機制 針對瓶裝液化氣計量工作的特點,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法制工作者應該積極行動起來,根據計量法不夠完善的現狀,積極研究燃氣計量法制監督中的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瓶裝氣作為商品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將液化氣充裝量納入《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范疇并在液化氣行業廣泛開展宣傳和指導,落實商品量計量檢驗的方法和各項規定,加強液化氣充裝、經營的計量監督管理。與此同時,加大打擊缺秤少量違法行為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瓶裝氣進行抽樣檢驗,并向社會公告,以充裝站為重點,以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依據,堅持從源頭抓起,達到規范經營、公平計量的目的,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計量工作在維護經濟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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